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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水平 居民消费水平是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居民消费额。居民消费水平表明国家对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
居民消费水平,可以按国民收入口径,即居民物质产品消费进行计算,也可以按国内生产总值口径,即包括劳务在内的总消费进行计算。根据计算居民消费的不同价格,可以计算出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和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后者便于观察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增减变化。为了观察居民消费的实物构成,还可以进一步计算各种消费品的平均消费数量和金额,以反映居民在取得基本生存资料的基础上逐步向需要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 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款、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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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农村居民全年总收入 是指农村住户一年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全部实际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由基本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部分组成。基本收入包括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在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即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缴纳税款-上缴集体的承包任务-调查补贴
根据国家、省农调队的部署和我市实际工作的需要,2000年我市农调队对农村住户经济调查的样本进行轮换,撤销原来的80户调查样本,重新在15个镇20个村抽选200户调查户,作为新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经村级行政区域调整,样本分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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