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二是"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反之,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
  必须是企业生产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
  ③工厂法原则:即工业总产值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即按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工业总产值。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重复计算,但允许企业间的重复计算。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未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①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是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