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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速度 是用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相对指标,根据两个不同时期发展水平的对比而得。由于比较的标准时期不同,发展速度可分为定基发展速度和环比发展速度两种。
增长速度 发展速度减1(或100%)就是增长速度。即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或100%)。
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使用的"水平法", 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
又称代数平均方程法,是以间隔年内各年水平的总和与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
在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 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通常情况下,除固定资产投资按累计法计算外,一般都按水平法计算。
当年价格 是报告期的实际价格,如工厂的出厂价格,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商品的零售价格等。按当年价格计算,是指一些以货币表现的物量指标,如社会总产出,
国内生产总值等,按照当年的实际价格来计算总量。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价值指标,在不同年份之间进行对比时, 因为包含有各年份价格变动的因素,不能确切地反映实物量的增减变动。因此,在计算增长速度时都使用按可比价格计算方法。
可比价格 指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指标对比时,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而确切表示物量的变化。按可比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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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以其不变价格;
一种是用指数法换算。
不变价格 用某一时期的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价值。目的是消除各个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保证各时期间、各地区间的可比性。解放后,国家统计局先后五次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不变价格,即从1949年至
1957 年使用1952年工(农)业产品不变价格,从1957年至 1971 年使用1957年不变价格,从1971年至1980年使用1970年不变价格,从1981年至1990年使用1980年不变价格。从1990
年开始使用1990年不变价格。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根据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具体可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此行业划分标准适用于计划、统计、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宏观管理及部门管理过程中,对经济活动进行的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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